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撤3号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董事长。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
负责人:唐健,行长。
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
被告:重庆绿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168号(1号公馆25-2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6202597P。
法定代表人:陈正权,董事长。
被告: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A区4栋2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77849552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0691E。
法定代表人:郭远斌,董事长。
被告:沈涛,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绿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人民陪审员 朱心光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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