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金海湖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011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冉启定,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毕节金海湖新区青龙街道办事处锦秀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00MB1313658G。
负责人:陈禹,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履军,该中心副主任。
第三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0691E。
法定代表人:郭远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第三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第三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