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执560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J4B3Q。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鹿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127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昊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北路8号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408138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0691E。
法定代表人:郭远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昊翕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渝0113民初98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944516.08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684.01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已经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亦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故我院未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我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协助单位送达冻结裁定书及限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协助单位均在期限内本院提出异议,依照规定本院不再审查执行。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欠借款本金27771832.07元及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秦晓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余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