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07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宇,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栋,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伊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2109Y。
法定代表人:杨彦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伟,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0691E。
法定代表人:郭远斌,执行董事。
第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094582。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可萍
人民陪审员 程世全
人民陪审员 卢 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