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07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宇,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栋,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伊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2109Y。

法定代表人:杨彦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伟,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0691E。

法定代表人:郭远斌,执行董事。

第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094582。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可萍

人民陪审员  程世全

人民陪审员  卢 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