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大明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大明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301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市大明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黔义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了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昌市大明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昌市大明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7302.1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820元、申请执行费335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宜昌市大明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宜昌市大明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