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财保39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南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新桥神龙生态农林园,经营场所江阴市新桥镇圩里村。
经营者:刘松,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担保人:李军,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新桥神龙生态农林园仲裁纠纷一案,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新桥神龙生态农林园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李军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军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新桥神龙生态农林园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