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4号
原告: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南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3356F。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桥神龙生态农林园,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圩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PYXNT0P。
经营者:刘松,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设计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新桥神龙生态农林园(以下简称神龙生态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厦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神龙生态园向华厦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8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44077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诉讼费用由神龙生态园承担。
事实和理由:华厦设计公司与神龙生态园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华厦设计公司为神龙生态园商业用房1-5#提供设计,合同总价288000元,付款进度为合同签订一个星期内支付设计款100000元,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一星期内支付设计费100000元,土建工程验收后一星期内支付88000元,如神龙生态园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应按逾期每日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华厦设计公司按约完成设计图并于2016年3月31日经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神龙生态园商业用房也在2016年6月30日建造完毕投入使用。神龙生态园在支付了100000元后就未按约支付剩余设计费,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华厦设计公司起诉时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等证据复印件,其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载明:发包人为神龙生态园、设计人为华厦设计公司,设计内容为商业用房1-5#工程设计,该合同第8.7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本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起诉应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华厦设计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已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本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本案工程所在地及双方的住所地等均在江阴市,且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为本地区仅有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即应认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是无锡市仲裁委员会,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内容明确、合法有效,故双方争议应由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综上,由于华厦设计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已约定了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海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