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宿中执字第0037-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南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阳镇金城花园6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苏鼎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制作的(2012)宿中知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7500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550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该约定,则需向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及违约金1123218.85元及诉讼费用14000元,并依本调解协议申请执行(应扣除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约定已付的部分)。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1137218.8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金地鑫城小区F3-2-603室、E3-1-301室的两套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经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估得价值分别为28.35万元、101.18万元。经本院第三次拍卖,案外人***于2016年11月19日以1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沭阳县沭城镇金地鑫城小区F3-2-603室房产,案外人***于2016年11月19日以83.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沭阳县沭城镇金地鑫城小区E3-1-301室房产。2017年3月23日,本院扣除执行费用13800元后,将F3-2-603室房产的拍卖款181200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鉴于案外人**提出异议,对E3-1-301室房产款项主张权利,认为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在建工程抵押权,应就房产拍卖款项优先受偿,本院未对该房产拍卖款进行拨付。另查明,在本案立案执行前,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2日和9月3日,向江阴市华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汇款20万元,合计40万元。
鉴于房产拍卖款项能否拨付需视案外人异议及复议案件的结果而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制作的(2012)宿中知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