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3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号万景商务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花恒久,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董事长。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青白民初字1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成都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恒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不具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川0113执1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7月24日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到被执行人成都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北部新区B1路以南、区医院中心以西,土地证号为青国(2011)第28**号,土地面积为63212.17平方米的商用及住宅用地及地上构筑物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于依法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对上述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经评估,评估的总价为36377。69万元。评估后又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二拍流拍总价29379.55万元。后经该变卖仍无人竞买。拍卖变卖程序完成后,因财产未能变现,经征求申请人对财产处置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经传统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中查明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定拍卖变卖程序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又不接受以物地债,且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明新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