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晟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芜湖明晟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3民初1558号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839329。

法定代表人:陶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万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6889229M。

法定代表人:杨仕明,总经理。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6元,减半收取计2833元,由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大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