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29号
原告:江汇浪,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解放东路88号东方花园C10-204室,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女,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汇浪(系***丈夫),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解放东路88号东方花园C10-204室,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淮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旅区***大道18号建华观园商务中心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芜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万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江汇浪、***与被告***、淮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园***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因被告芜湖***园***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