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鼓执字第204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8800059-9。
法定代表人:XX,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19号银华村1号楼综合6层6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