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榕民终字第3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上诉人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福州市六一中路119号属于台江区下辖范围,本案应由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讼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诉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且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故讼争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六一中路119号属于台江区下辖范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