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辉,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
上诉人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2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住所地系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或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2.涉案《德州齐河碧桂园综合楼VRV空调安装工程》第八条约定,双方因合同纠纷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系空调安装施工款纠纷不属于不动产范畴,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的开户银行收付款也在青岛市南支行,故本案也可以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管辖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福州雅特利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齐河县碧桂园空调安装工程的施工,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德州齐河碧桂园综合楼VRV空调安装工程》中虽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齐河县,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韩金明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彩霞
书 记 员 张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