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日月灯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甬余商初字第48号
原告:余姚市日月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湖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余姚市余马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太平洋国际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日月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余马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日月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30.50元,由原告余姚市日月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