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15号
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太原路**。
法定代表人:罗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虎,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七工村**。
法定代表人:高振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同时于2021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按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诉讼费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