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民初311号
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七工村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静,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和路18号闲来小镇四期商业12号楼商业2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22.16元,减半收取20,66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