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931号
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胡永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铁路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铁路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27.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瓮 立 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