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8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七工村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新012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713,004.16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福宏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王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