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执保443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可可托海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萨米尔哈布得别克,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高振翔,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可托海人民政府、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可可托海人民政府名下价值200,000元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可可托海人民政府名下价值200,000元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哈那提别克阿美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