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可可托海人民政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执保443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可可托海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萨米尔哈布得别克,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高振翔,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可托海人民政府、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可可托海人民政府名下价值200,000元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可可托海人民政府名下价值200,000元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哈那提别克阿美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