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70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春,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霞,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

法定代表人:高振翔,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高居村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施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