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1783号
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M7H26R,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8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邹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世琦,上海珍妮特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7220590C,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1幢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征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晓玲
审判员 刘永菊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