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征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3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其官方微信上使用了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鉴于上述被诉侵权行为涉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照前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向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在内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