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253号之一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征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女。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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