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3388号
原告:****(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06号9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MDNX55。
法定代表人:林韩,总经理。
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1幢l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7220590C。
法定代表人:唐征宏。
原告****(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另行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