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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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楼**。




法定代表人:唐征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健巷**汇鼎大厦**/span>



法定代表人:许永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0)浙02知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96042元及相应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等。经查询,2021年9月1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破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已经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徐超


审判员宁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