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1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1幢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7220590C。
法定代表人:唐征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昱、李圆圆,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丁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