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普文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金浦商初字第562号
原告重庆迪普文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金路3号佳华世纪新城C区裙楼2楼。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溪下61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水晶烟缸7800只,每只28元,货款总计218400元。合同生效二日内,原告先支付109200元作为定金,被告应于合同生效后三周内交货,如不按时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双倍返还定金。2009年11月26日,原告将109200元定金汇款给被告,但被告未交货。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由被告返还双倍定金87360元及返还款项655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重庆迪普文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2万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可向法院强制申请执行。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为1679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尤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