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弘景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黄龙路**附2天一华府**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58289J。
法定代表人:宋伦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弘景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园**龙虎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R74W2G。
法定代表人:彭焕涛,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上诉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弘景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向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前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前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颜 菲
审判员 张 玥
审判员 覃书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