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京恒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京恒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黄龙路**附2天一华府**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58289J。
法定代表人:宋伦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京恒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电测村**7-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621426J。
法定代表人:谢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3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