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9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89号附2天一华府2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58289J。
法定代表人:宋伦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英,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57号。
负责人:王充,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芸,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明确表示同意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重庆市渝北区总商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骞
审 判 员  向 川
审 判 员  章兴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迁
书 记 员  文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