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131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黄龙路**附2天一华府**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58289J。
法定代表人:宋伦祥。
被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9********。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