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7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89号附2天一华府2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58289J。
法定代表人:宋伦祥,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民终8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执行案款95980.47元,执行费13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于2022年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控金额为3518元;于2022年2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1-3、24-1、24-2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7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7320.47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请在冻结(查封)到期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在异议期限内书面回复本院称,该公司确有应付工程款654282.01元,但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5民初4069号判决书判令该公司在656282.0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付黄小刚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且已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存款700000元,故无法向***履行到期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18元予以扣划,将其中2178元作为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134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此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7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范宜民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刘瑞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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