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32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89号附2天一华府2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58289J。
法定代表人:宋伦祥。
***与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本院已作出(2021)渝0109执保1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续行冻结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丹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成城
书记员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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