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财保316号
申请人: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1号华宇名都城15-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387652W。
法定代表人:白荣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申请人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7.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055619192019000055)。2019年7月1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陈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