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003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奎龙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奎龙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奎龙石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