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奎龙石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003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奎龙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奎龙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奎龙石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