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292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79号2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沪0105民初129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4,75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4,75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 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