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292号 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79号2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1.26元,减半收取2,785.63元,由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 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