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292号
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79号2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1.26元,减半收取2,785.63元,由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 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