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115号
原告:湖北中瑞石业有限公司,住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55410285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270416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中瑞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中瑞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瑞石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瑞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4元,由原告湖北中瑞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业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