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2210号
原告: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忠义。
被告:**,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04元(原告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