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71号
申请人:无锡市凯纳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永康五金城**楼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4PJH9H。
法定代表人:费昀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0510616Q。
法定代表人:谢忠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凯纳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凯纳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凯纳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锋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敏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