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19苏州一规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财保119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一规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浦江路12号厂房裙楼315。

法定代表人:吴晓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谢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一规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苏州一规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苏02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苏州一规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一规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思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