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民终2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多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714室。
法定代表人罗道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锡兴,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赤锡乡赤锡村赤锡街62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忠,乡长。
委托代理人林剑津,赤锡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福建省多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多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向本院提交减、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多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霞
代理审判员 缪 羽
代理审判员 魏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建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