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樟民初字第16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多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道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锡兴,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魏志忠,乡长。
委托代理人林鸿,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多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多维设计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下称“赤锡乡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赤锡乡政府以其仍需调查收集新证据及联系证人为由,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多维设计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赤锡乡政府申请撤回对多维设计公司的反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付晓菲
人民陪审员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何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冰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