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5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清邻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曾洪元,职务不详。

***与***、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0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且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李双华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