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1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清邻街1号瑞光大厦2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曾洪元。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海公司)、宋明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川0116民初1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牌楼支行,账号:27×××13),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宋明安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舟路支行,银行账号:65×××40),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以上银行账户冻结金额的限额为共计328992元。申请人艺海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艺海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法院判决艺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被本院生效民事判决驳回,艺海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艺海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牌楼支行,账号:27×××13)中3289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