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如,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清邻街1号瑞光大厦2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曾洪元,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如与被执行人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艺海建筑智能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