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执1107号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兴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2刑初4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刑事判决,佛山市顺德区顺兴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上缴罚金人民币80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兴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缴交罚金人民币80万元并上缴国库。
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