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29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江门市名匠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78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24769667A。
法定代表人:梁兆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名匠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5民初2163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7民终64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江门市名匠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42287.93元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江门市名匠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4日起计至全部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79元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6.79元,划付本案执行费,债权尚余242287.93元及逾期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05执29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名匠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蔡应犀
审判员 张钊平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