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远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523民初92号 原告:***远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国际商贸中心101-130-0010-0001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龙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远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业”)与被告***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大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027元,并支付违约金6629元,合计96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成龙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今服务于成龙小区业主,被告系原告管理服务的成龙家园小区的业主,被告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拖欠物业费,按每平方0.5元计,共计欠物业服务费3027元。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催缴,被告一直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到贵院。 被告诚信公司辩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案涉门市是公司财产,签合同是以***名义对外签署的。我公司不同意给付物业费,因为131门市已经租给他人,并且有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从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我公司的131门市由***承租的,物业费也应由***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物业服务合同二份、业主档案一份、照片六张、改管道登记记录一份,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告无异议,以上证据本院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成龙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今,原告为成龙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委托管理事项:1、本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内的花木的养护与管理;3、公共环境卫生管理。4、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汽车,摩托车停车位是无偿提供全体业主停放车辆,乙方负责场地清理,不负保管责任,丢失损坏自负;5、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可以委托乙方实施,但委托方要承担一切费用;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龙家园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条第9款:“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如业主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应按总额每日加收0.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业主和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第七条约定:“乙方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5元,楼道和庭院灯费每户30元,自来水加压电费全天24小时供水每户5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被告法定代表人***以业主身份在原告业主档案上签字,双方约定物业费每平方0.5元,物业费1009元,被告自认系案涉门市业主。2021年,被告法定代表人***与***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由***负担。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3年),被告尚欠原告物业费3027元(1009元×3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3027元及违约金662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成龙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和业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自认系案涉门市业主,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按照被告法定代表人***在业主档案中认可的物业费每年1009元的标准,故被告应交纳物业费3027元(1009元×3年)。针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约定违约金条款,但该条款系原告与开发商单方面约定,原告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和说明,且该条款系加重被告责任,故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针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案涉131门市已经租给他人,该物业费应由承租人***承担,根据原告与与成龙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和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使用人未给付的物业费承担给付责任,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远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027元; 二、驳回***远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